中国民间信仰的性恶论:社会中的宗教界限探讨
在中国,民间信仰的概念最早由日本学者姊崎正治于1897年提出,以描述与组织化宗教不同的信仰习惯。这些习惯不仅包括原始宗教残留和自生性的信仰,还包括对组织宗教的衍化、曲解和混淆。随着时间的推移,这一概念被梁启超等改良派思想家引入中国,并被中国知识分子广泛使用,其意义随时代演变。
近十多年来,中国学界和政界将“民间信仰”概念继承下来,将其特指那些不属于五大宗教范围内的小庵小庙供奉神祇,以区别于会道门相关的“民间宗教”,从而为民间信仰拓展合法生存空间。在农村地区,“小庵小庙”供奉了天神、地祇、人鬼及物灵等,其中佛、道教神灵也有普化形式,大致可分为五大类。
从上述所谓“民间信仰”现象中,可以抽象出其内涵:民间信仰是基于本民族原始宗教崇拜基础,不断汲取其他形态成分而演化形成的一套神灵崇拜观念、行为习惯及相应仪式制度和组织方式。关于这是否属于宗教的问题,国际汉学界主流观点将其视为东亚本土宗教;国内则有主张非宗 religion 的立场,而近年来的研究倾向于认为它具有与五大宗 religions 不同的特征,但仍然是宗 religion 的一种表现形式。
恩格斯在《反杜林论》中指出:“一切 religion 都不过是支配着人们日常生活的外部力量在人们头脑中的幻想反映,在这种反映中,人间的力量采取了超人间力量形式。”这种观点揭示了 religion 意识形态本质属性的一个方面,也适用于民間 faiths。
从发生学角度看,这些称作“religion”的各精神传统可划分为两种基本类型:一种是创生性或先知型 religions,它们都有一位创始人的存在;另一种是不先知型 religions,没有公认创始人,是基于民族原始部落文化逐步积淀演化而成,如印度 Hinduism, Shintoism 和 China's folk beliefs。这两种类型的心理根源与基层群众的心理需求相似,都能缓解心理紧张并给生活带来希望。
社会功能上讲,folk beliefs 具有双重性,一方面作为传统文化不可或缺的一部分,对传统文化形成保护发展起重要作用;另一方面也可能被利用甚至造成危害人民生命财产安全与社会稳定的情况出现。此外,由于缺乏系统经典独立自治组织体系,与世俗机构难以分离,因此在世界三大原生性 religions 被认可之前,它们没有明确名称,被现代宪法所包含政 教 分离原则后才逐渐得到确认。
因此,从实用性的角度考虑, folk beliefs 是区别于其他 religions 的一个显著特征。如果没有这种实用性,就不能成为 folk belief; 如果过强,则可能导致他种 religious 形态趋向 folk belief 化。而由于它们直接体验自然环境及活动,与自然关系密切,因此具有强烈的地缘特色,使得它们成为依附于具体地域的情感纽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