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民间信仰是否为宗教无为则有其深远社会意义

中国民间信仰的本质问题,自从日本学者姊崎正治在1897年首次提出“民间信仰”这一概念以来,就一直是东亚宗教研究的一个热点话题。姊崎将其定义为与组织化宗教不同的、具有原始宗教残存和自生性信仰特征的社会现象。随着时间的推移,这一概念被梁启超等改良派思想家引入中国,并由中国知识分子广泛使用,其含义随着时代而演变。

近十几年来,中国学界和政界对“民间信仰”进行了新的理解,将其特指那些不属于五大宗教范围内的小庵小庙中的神祇供奉,以区别于与会道门有直接关联的民间宗教,从而为这些非正式宗教形式提供合法存在的空间。

目前,中国农村地区普遍存在各种小庵小庙供奉的大量神祇,其中包括天地之神、人鬼灵魂以及自然物体,如蛇精树灵等,有佛道神灵的一般形态,共约五大类。前四类神祇往往源于古代礼仪制度下合法祭祀对象,是国家或称传统宗教制度沉淀延续,也有一部分属于古代朝廷所划定为淫祀对象。而第五类则来源于佛道,但主持没有职业人员。

从这些所谓“民间信仰”的现象中,我们可以抽象出它的内涵:民间信仰是基于民族原始崇拜基础上,不断汲取其他信仰成分形成的一套精神观念、习惯及相应仪式和组织方式。这是否构成了一个独立意义上的宗教?

关于这个国内学术界讨论的问题,我愿意就此表达我的看法。在国际汉学界中,如荷兰汉学家高延(J.J.M.de Groot)的《中国的宗教制度》所代表的一种观点,将其视作本土文化的一个组成部分;相反,在新中国成立后的多数时期,由《辞海》等著作代表的是一种否认其拥有独立属性的立场。

随着时代发展和研究深入,现在越来越多的人倾向于认为这是一个具有自己特色的实质性宗教,但表现形式与五大传统不同。恩格斯在《反杜林论》中指出:“一切宗教都不过是支配人们日常生活外部力量在人们头脑中的幻想反映。”这种缺憾补偿模式揭示了某些方面对于理解该领域的心理根源至关重要。

心理层面上,它们如同创生性或先知型传统一样满足基层群众的心理需求。但是在历史发展过程中,它们并未形成系统化经典,也无独立自治组织体系,与世俗生活融合难以分离,这使它们成为原生性或非先知型传统之一种。这两种类型各自有独特的地位,而我国民间信仰更偏向后者的侧重点,即通过实际经验操控现实手段,以解决个体或集体的问题,同时强调实用价值,对待任何事物都是以效果为准绳考验。

最后,尽管如此,一些现代国家宪法明确规定了政党与政治之间必须保持距离,而这恰好影响到我们如何看待或者处理我们的草根文化网络,这是一个需要进一步探讨的话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