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中国宗教管理的法制化进程中,虽然法律和行政法规为宗教活动提供了规范,但实际操作中,行政控制仍然占据主导地位。这种现象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来理解:
首先,从立法层面看,我国确实有宪法、法律、行政法规以及部门规章等多层次的法律体系,这些都对宗教事务进行了明确的规定。但是,具体到执行力度和效果上,行政机关往往依靠其权力优势,对宗教活动进行直接干预和控制。
其次,从政策实施角度分析,当局对于一些敏感或关键性的宗教问题,并没有完全放开,而是通过一系列限制措施来维持对社会秩序的影响。例如,对于外籍人员参与国内宗教活动,也需要严格审查并获得批准;而对于国内信仰自由,也存在一定程度上的限制,比如禁止利用宗教进行反政府或破坏社会稳定的行为。
再者,从实践经验出发,我们看到,在许多地方性政策和规定中,还保留着不少与过去党政一元化管理相类似的内容,如强调“加强对基督徒群众思想教育”、“加大对邪静室等非正常宗教学说的打击力度”,这些表明在日常管理中,行政力量依然起着核心作用。
最后,从公民权利保障角度考虑,即使宪法赋予了公民信仰自由,但在实际操作过程中,由于缺乏独立司法机构以及有效监督机制,使得个体难以得到真正意义上的保护。当出现争议时,不同地区甚至不同部门之间的解释差异很大,因此也导致了信仰自由受限的情况发生。
综上所述,即便是在我国当前较为成熟的法律框架下,加之近年来的改革开放步伐不断迈进,但由于种种原因(包括但不限于执政党观念、历史传统、社会稳定考量等),我们不能简单认为现在就已经实现了从单纯的 行政二元模式向真正全面制度化转变,而更接近一种“假装”的形式主义。这也是为什么我称目前中国还只是处于“无为而治”的初级阶段。在这个阶段内,无论是从理论还是实践上,都需要进一步完善相关制度,以促进真正在意大利式或者说西方国家那种更加完备且深入人心的人文关怀型政治文化环境形成。而这将是一个既复杂又艰巨的事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