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进一步加强对佛教道教商业化问题的治理,提出以下意见:
强化非营利性要求。佛教道教活动场所必须坚持非营利性质,严禁任何组织或个人投资或承包经营这些场所,不得以“股份制”、“合资”、“租赁承包”等方式进行商业运作。
禁止利用宗教名义牟取利益。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假借佛教道教名义开展活动、谋取利益。历史上曾是佛教寺庙、道观的未登记为宗教活动场所的,不得以佛 教道 教名义举行开光、祈福、进香等活动。
控制主题文化景区建设。禁止以佛 教道 教为主要内容的文化景区收取高价门票,严格控制兴建此类景区,并接受当地宗教事务部门的政策指导和行政监督。
整治滥塑大型露天宗教造像。大型露天宗教造像不准投资修建或承包经营,违反规定的大型露天造像一律拆除,有违法所得者没收违法所得。
制止乱烧香乱放生活动。禁止诱导游客与信众烧香抽签卜卦,炒作售卖“头香”“头钟”。规范香烛经营,加强文明敬香管理保护文物安全。
加强互联网宗教学习服务管理。在网络上不得组织宗教学习,不得开展网上烧香、礼拜敬拜等活动。不接受捐赠,不售卖衍生商品。
规范场所经营活动。在法律政策范围内,可以经销用品艺术品出版物,但收益用于自养和公益事业,加强监管,对设立网点要征同意。
加强财务监督管理。执行统一财务税收制度独立核算纳税,加强财务公开引入社会监督机制公布财务情况。
支持正确认识处理商业化问题鼓励提升素质纠正淡薄戒律松弛惩治借敛财行为支持规范团体院校事务维护清净庄严形象
法规依照查处问题政府部门要加强监管采取警告责令改正吊销登记证书措施予以整改其他责任主管部门应采取没收违法所得给予治安处罚追究刑事责任措施查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