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进一步治理佛教道教商业化问题的若干意见
强化非营利性要求,禁止任何组织或个人通过投资、承包经营等方式介入佛教道教活动场所,并且不得将这些场所作为企业资产进行交易或资本运作。任何捐资修建的场所都不享有所有权或使用权,不得从中获取经济利益。
禁止假借宗教名义开展活动,非宗教机构不得收取宗教捐献。历史上曾是寺庙宫观但未登记为宗教活动场所的不应以佛道名义举行开光祈福进香等活动。
控制兴建文化景区,须严格履行法定手续并听取政府和佛道界意见,接受行政监督。禁止以佛道名义进行商业宣传,严禁假冒雇佣假冒教师进行宗教活动。
整治滥塑露天造像,大型露天造像必须经批准才能修建,对违规造像一律拆除,有违法所得者没收。
制止乱烧香乱放生活动,如高香头钟、抽签卜卦等,依法查处劣质燃香产品,加强文明敬香环境保护。
加强互联网宗教信息服务管理,不得组织宗教活动或售卖商品接受捐赠;规范经营内设网点与其相符的经营活動,将收益用于自养和公益事业。
7-10 规范财务监督管理,加强团体和场所以及实体独立核算纳税,以适当方式向信众公布财务情况;支持正确认识处理商业化问题;辩证看待社会作用;依法整改存在的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