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在我国佛教道教发展中更好地治理商业化问题?这涉及到深入贯彻全国宗教工作会议精神,提出以下若干意见:
遵循非营利性原则。严禁任何组织或个人投资或承包经营佛教道教活动场所,不得以“股份制”、“中外合资”、“租赁承包”、“分红提成”等方式进行商业运作并获取经济收益。佛教道教活动场所用于宗教活动的房屋、构筑物及其附属的教职人员生活用房不得转让、抵押或者作为实物投资。
防止利用佛名谋取利益。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假借佛家名义开展活动、谋取利益。非宗教学术机构不得开展宗教学术研究,不得收取宗教学术捐献。
控制大型露天造像建设。在未经批准的情况下,不得修建大型露天宗教造像,一律予以拆除,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已经批准开放的,大型露天造像必须交由宗族管理使用,不得进行商业运作、宣传并从中获取经济利益。
制止乱烧香乱放生活动。严禁诱导游客和信徒购买高价香烛,并禁止各种形式的功德箱募款。不允许以任何名义举办仅对少数人开放的会所。
加强互联网服务管理。在网络上发表与宗 教相关信息需要经过省级以上政府部门审核同意后才能发布,禁止所有形式的“网上烧香”以及销售与佛道相关商品和服务。
规范经营活动 佛寺可以经销适当数量的手工艺品,但不应成为主要收入来源,而是用于自养和公益事业。此外,还要规范餐饮服务,对于设立在寺院内的大型餐厅,要加强监管,防止滥用寺院资源进行商业化操作。
7-10 同前文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