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将道德经全文及译文阅读融入治理佛教道教商业化问题的过程

深化宗教改革,构建和谐社会:关于进一步规范佛教道教商业化问题的若干意见

明确非营利性原则。禁止任何组织或个人通过投资、承包经营等方式介入佛教道教活动场所,并严禁以“股份制”、“中外合资”、“租赁承包”、“分红提成”等方式进行商业运作。宗教活动场所不得转让、抵押或者作为实物投资,捐资修建的场所不享有所有权或使用权,不得从中获取经济利益。

防止冒充宗教名义。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假借佛教道教名义开展活动或谋取利益。未登记为宗教活动场所的历史遗迹不得以佛 教道 教名义举行开光、祈福等活动,不得募集或收取功德箱款项。

控制主题文化景区建设。在兴建与佛 教 道 教相关内容的文化景区时,须严格履行法定手续,并听取政府宗教学事务部门及佛 教 道 教界意见接受政策指导和行政监督。禁止利用宗教学术名称进行商业宣传。

整治滥塑大型露天造像。大型露天造像必须经批准并符合文物保护规定,不得对外开放,无论是否批准均不得收取门票及捐献。不符合规定的大型露天造像一律拆除,有违法收益的一律没收其违法收益。

规范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互联网宗教学术信息平台需经省级以上政府宗教学事务部门审核同意后办理相关手续,不得组织实施“网上烧香”,售卖衍生商品等违规行为。

合理经营寺庙收入。在寺庙内设立销售用品艺术品出版物可用于自养与正当宗旨相符的事宜,但应依法加强监管,避免滥用税收减免优惠政策。

加强财务监督管理要求各个寺庙建立健全财务管理制度,加强资产管理会计核算纳税独立进行财会登记核算照章纳税,以适当方式向信徒公布财务情况。

正确处理商业化问题鼓励支持提高信仰质量反对奢靡之风加强对教师人员素质提升教育,对于参与商贸直接站台者依法追究责任促进服务群众意识增强规范化管理维护清净庄严形象。

9-10 观点辩证看待社会作用正确理解基本方针党政干部守住红线坚决惩治党政领导干部无效干涉内部事务参与经营者给予纪处移交司法机关依据法律依规处理存在的问题视情节轻重采取措施整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