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子道德经全文解释在治理佛教道教商业化问题的若干思考中发挥作用
令所有佛教道教活动场所坚守非营利性质。严禁任何组织或个人以“股份制”、“合资企业”、“租赁承包”、“分红提成”等方式投资经营佛教道教场所,禁止将这些场所作为企业资产上市或进行资本运作。任何捐资修建的场所,不享有所有权、使用权,不得从中获取经济利益。该类场所必须由佛教道教学界管理。
禁止任何组织和个人借用佛教道教学名义开展活动谋取利益。非宗教团体不得开展宗教活动,收取捐献;历史曾是寺庙宫观但未登记为宗事的不准以此名义举行开光进香等活动;文化景区不得利用宗事收费门票。
严格控制大型露天宗信造像建设,并整治已存在违规造像。在未经批准下建立的大型露天造像一律拆除,有违法收益者没收其收益。
禁止乱烧香、乱放生活动,如诱导游客购买高价香烛等行为。不允许各类违规燃香产品销售,优化寺庙环境,以文明敬香保护文物安全。
加强互联网宗信服务管理,不得通过网络组织宗信活动或售卖衍生商品。设立平台需审核同意后按规定办理,接受政府监督。
规范经营内务:可设立销售用品与艺术品,但用于自养和公益事业,不得超出法律政策范围。监管素餐馆流通处,加强对网点的监管。
7-10 同原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