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民间信仰的本质探究:道士在社会中的角色与意义
自19世纪末,日本学者姊崎正治提出了“民间信仰”这一概念,它最初指的是日本非正式宗教实践,不仅包括原始宗教遗存和自发性的信仰,还包括对正统组织化宗教的误解、曲解和混淆。随后,这一概念被梁启超等改良派思想家引入中国,并由中国知识分子广泛应用,其含义随着时代的发展而演变。
近年来,中国学界和政界将“民间信仰”定义为不属于五大宗教范畴的小庵小庙中供奉的神祇,以区别于会道门相关的“民间宗教”,并试图为其拓展合法生存空间。在农村地区,“小庵小庙”中供奉的神祇主要包括天神、地祇、人鬼、物灵,以及部分佛道教神灵普化形式,可以划分为五大类。
这些民间信仰体现了民众在民族文化基础上,不断汲取其他形态成分而积淀形成的一套崇拜观念、行为习惯及相应仪式制度和组织方式。它们是中国传统文化不可或缺的一部分,对维护世道人心起着重要作用,同时也可能被利用甚至导致危害人民安全与社会稳定的情况。
从心理根源来看,民间信仰与创生性宗教相同,都反映了基层群众的心理需求。尽管愿望不一定总能得到满足,但它可以缓解心理紧张,为生活带来希望。从社会属性角度考虑,相较于创生性宗教,民间信仰具有更长历史、更广泛群众基础以及较弱国际背景。
关于是否将其视作宗教的问题,一些国际汉学家,如荷兰汉学家高延,将其视为本土宗教;而国内主导话语则否认其具有宗教属性。不过近年来,有越来越多的声音倾向于认为 民間 信仰本质上属于宗教学科领域,但具有与五大传统不同特征表现形式。这一点如恩格斯所言:“一切宗教学科都不过是支配人们日常生活外部力量在人们头脑中的幻想反映。”
从发生学角度看,这些被称作“原生性”的精神传统可划分为两种基本类型:一种是先知型或创生性 religions,它们有一个公认创始人的存在;另一种是非先知型或原生性 religions,没有明确创建者的记载,而是在各民族原始部落文化基础上逐步演化形成,比如印度、日本以及中国的这三种精神传统代表之举。
因此,我们可以得出结论,即使没有正式组织,也没有系统化经典,也没有独立自治机构,但这些因素并不能否定这种特殊形态上的共通点与现代国家对待其他作为整体存在但未获承认的事物时采取的手段是一致的情况——即以政治手段去控制他们,使他们成为国家利益的一部分,从而减少异己力量对国家政策影响力进行调整。例如,在印度宪法制定过程中,因印度80%人口相信印度 教且该国政府希望保持政党之间合作,所以为了避免政治争议,就决定把这个问题留给法律适用,而不是直接写进宪法。而同样的情况也发生在日本新宪法制定时,他们选择把神道尊重到天皇身上的程度放在事务处理之外,以防止任何一方过激行动影响国家稳定。但同时,我们必须认识到这种做法背后的动机并不完全符合现代民主价值观,因为它往往基于权力的平衡,而非基于个人的自由意志表达。这就要求我们重新审视如何平衡个人自由意志表达与集体利益保护的问题。此外,如果说这样的话,那么对于那些试图通过法律手段去限制某些团体活动的人来说,他们需要考虑的是怎样才能既保护自身权益,又不会伤害他人乃至整个社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