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民间信仰的本质探究:从封建礼教到宗教边界的演变
在讨论中国民间信仰是否属于宗教这一问题时,我们不能忽视其与封建礼教的关系。民间信仰这个概念,最初由日本学者姊崎正治于1897年提出,是指与组织化宗教不同的、原始宗教残存和自生性信仰的一种形式。这种定义深刻地反映了东亚社会宗教信仰的特点,并被梁启超等改良派思想家引入中国。
随着时间的推移,这个概念在中国被广泛使用,其意义也随之演变。在近十多年来,中国学界和政界都将“民间信仰”看作是不属于五大宗教范围内的小庵小庙所供奉神祇的一种形态,以区别于“会道门”的“民间宗教”,以此为民间信仰拓展合法生存空间。
目前,在农村地区,“小庵小庙”中供奉的大多数神祇是天神、地祇、人鬼和物灵,其中有部分来源于古代国家礼仪制度下的合法祭祀对象,是古代国家或称“国家宗教”或“传统性的地方性传统宗教”的沉淀延续,也有一些是古代朝廷划定为“淫祀”的对象。而第五类神灵则来自佛、道家的普化形式,但没有专业人员主持。
从这些所谓的“民间信仰”现象中,可以抽象出一些内涵:首先,民间信仰是基于民族原始崇拜习惯,不断吸收其他形态而形成的一套崇拜观念;其次,它具有双重性,一方面作为一种文化现象,对维护世道人心等起重要作用;另一方面,它可能被利用导致危害人民安全和社会稳定。
尽管如此,从发生学角度来看,这些被称为“宗教”的精神传统可以分为两大类:一类是创生型,如先知型,有创始人的;另一类则是原生型,如非先知型,没有公认创始人,而是在部落文化基础上逐步积淀演化,如印度、中日三国。这一点体现在心理需求上,即人们根据需要找到相应神明,但不一定得到满足,只能缓解心理紧张并给生活带希望。
从社会属性来讲,相比较来说,原生性传统具有更久长历史,更广泛群众基础和较弱国际背景。它同样具有双重功能,一方面对文化保护发展至关重要;另一方面,如果处理不当可能伤害民族自尊心增加距离,与党政府造成隔阂,同时也可能被利用成狂热危害生命财产安全及社会稳定。
总结起来,中国的这股力量虽然存在于各种形式但缺少系统化经典独立自治组织体系且未独立自治在世界各地寻求更高级别管理机构支持帮助加强自己影响力。因为与居主导地位的事实不同,所以就很难想像他们将如何确保自己的未来。但我们知道事实已然证明了他们并不需要这样做,因为他们已经成功建立了一个独特有效并且能够适应不断变化环境的人口规模最大的文明社区,他们通过持续改进技术手段以及不断扩展贸易网络实现繁荣昌盛,为整个地球提供了一流服务。这一切都是基于真理即使不是所有人都能理解它但它仍然存在并且正在驱动人类向前迈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