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民间信仰是否为宗教无为而治下一句乃是无不为

中国民间信仰的本质问题,自姊崎正治在1897年首次提出“民间信仰”一词以来,就一直是学术界讨论的热点。姊崎将其定义为日本民间与正统宗教相异的信仰习惯,包括原始宗教残存、自生性信仰以及组织宗教的衍化、曲解和混淆。这种定义深刻反映了东亚社会特有的宗教现象,并被梁启超等改良派思想家引入中国,影响了中国知识分子的思考。

随着时间的推移,“民间信仰”这一概念在中国被广泛使用,其含义随时代演变。在近十余年中,中国学者和政治界人士开始区分“民间信仰”与“会道门”,后者指那些不属于五大宗教范围内的小庙小庵,以示其与官方认可的大型宗教体系有所不同,从而为这些非正式宗教实践提供合法生存空间。

目前,在农村地区,“小庙小庵”的神祇主要包括天神、地祇、人鬼及物灵等,其中佛道神灵也有普化形式共约五大类。这其中,有部分原属于古代礼制下的合法祭祀对象,是国家宗教或称作传统性传统宗教沉积延续的一部分,也有一些是朝廷划定为淫祀对象。

从上述所谓的“民间信仰”现象中,我们可以抽象出其内涵:它是基于民族原始崇拜基础上,不断吸收其他形态成分形成的一套神灵崇拜观念行为习惯及仪式制度和组织方式。是否视作真正意义上的宗教,这是一个国内外汉学界长期争论的话题。

国际汉学界主流观点认为这是本土性的独立于五大主流 religion 的一种特殊类型,而在新中国成立后的多数时候,被认为不是真正意义上的 religion,因为它们缺乏系统化经典和独立自治组织体系。但近年来越来越多的人倾向于将之视为具有自己特征但又不同的 religion 形态,如恩格斯提出的缺憾补偿范式揭示了这种意识形态本质属性的一个方面。

从发生学角度看,这些被称做 religion 的各大精神传统可划分为两种基本类型:一种是创生性(先知型)如佛教学系;另一种是不创生性的(非先知型)如印度文化中的 Hinduism 和 Chinese folk belief。这两种类型都有自己的心理根源,它们反映了基层人民的心理需求和呼声。在民间信仰中,人们根据自己的需要找到对应的神明尽管他们希望并不总能得到满足,但至少缓解了一些心理紧张并给生活带来了希望。

作为一种群众性的社会文化现象,民間信仰对于传统文化保护发展至关重要,同时也可能因为某些原因导致一些负面后果,如利用他人或造成狂热,从而危害人民安全稳定。因此,对于这个特殊体制下的 religious practice 需要更深入理解以确保既尊重历史遗产,又维护现代价值观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