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民间信仰与宗教之辩无为与无不为在社会中的辩证考量

中国民间信仰的本质探究:无为与无不为在社会文化中的辩证考量

自19世纪末,日本学者姊崎正治提出“民间信仰”这一概念以来,它一直是东亚宗教研究的重要议题。原意指的是与组织化宗教不同,存在于日常生活中的信仰习惯,这包括了原始宗教残存、自生性信仰以及对组织宗教衍化、曲解和混淆的态度。随着时代的演变,这一概念被梁启超等改良派思想家引入中国,并广泛使用,其意义随之变化。

近十余年来,中国学界和政界逐渐将“民间信仰”作为特定的非五大宗教范围内的小庙小庵供奉神祇的一种形态,以区别于会道门,将其视作合法生存空间。此类供奉对象主要包括天神、地祇、人鬼及物灵,其中佛道教神灵也以普化形式融入其中。

从上述所谓“民间信仰”的现象中,我们可以抽象出其内涵:民间信仰是基于民族原始宗教崇拜基础上,不断汲取其他形式而演化形成的一套神灵崇拜观念行为习惯及相应仪式制度和组织方式。

关于中国民间信仰是否属于宗教,本文愿就国内学术界讨论的热点问题表达个人见解。在国际汉学界主流观点中,如荷兰汉学家高延(J.J.M.de Groot)的《中国的宗教制度》等代表作品,将其视作中国本土宗教;而在新华夏成立后的大部分时间里,国内主导话语否认它具有宗教学属性,以《辞海》为例。随着时代发展和研究深入,现在越来越多的人倾向于认为它是一种特殊类型的基层性质,但具有与五大传统不同的特征表现。

恩格斯在《反杜林论》中提到:“一切宗教都不过是支配人们日常生活外部力量在人们头脑中的幻想反映。”这种缺憾补偿范式揭示了一个方面,也适用于民间信仰。

从发生史角度看,一些被称为“ religion”的精神传统可分为两大类:一种是创生性或先知型,如现在承认的五大传统;另一种则是原生性或非先知型,如印度、神道以及我国此类精神传统。这两者心理根源相同,都反映了基层人民的心理需求与呼声,在心理上有共同之处但又各有侧重。而社会功能上,则双重性较强,为保守传统文化内容,对维护世道人心起重要作用,同时可能被利用甚至造成危害社会稳定的情况。

因此,虽然未能直接获得官方承认,但作为一种特殊类型,不同于五大体系,有着弥散实用地缘三重特性的历史根植深厚,而这也是我们今天对待这个问题时应当考虑的一个关键因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