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中国社会中,民间信仰的概念起源于日本东京帝国大学宗教学专业第一任教授姊崎正治于1897年提出的。姊崎将民间信仰定义为与组织化宗教不同的信仰形式,这包括原始宗教的残存、自生性的信仰以及对组织宗教的衍化、曲解和混淆。这种分类深刻反映了东亚地区宗教信仰的特点,并且很快被改良派思想家梁启超等引入中国。
随着时间的推移,“民间信仰”这个概念在中国学界和政界得到广泛使用,其含义随着时代而演变。近十几年来,学者们开始将民间信仰视作一种特殊类型的宗教,它不属于五大传统宗教范畴,但却是基于本土文化积淀形成的一套神灵崇拜观念、习惯和相应仪式制度。此外,还有部分佛道神灵供奉形式,也被纳入到这一范畴之内。
在农村地区,“小庵小庙”中供奉的大多数神祇,可以分为天地人鬼物灵五大类,其中前四类主要来源于古代礼教制度下的合法祭祀对象,是国家或称“国家宗教”的沉积与延续,也有一些属于古代朝廷划定的“淫祀”。第五类则来自佛道神灵但没有职业人员主持。
从上述所谓“民间信仰”的现象,我们可以抽象出其内涵:它是由原先民族原始宗教崇拜基础上,不断吸收其他形态成分并演化形成的一套精神实践。在探讨是否将民间信仰认定为真正意义上的宗教时,有两种主要观点。一种认为它是中国本土性质的宗教,如荷兰汉学家高延(J.J.M.de Groot)的《中国的宗教学》所表述;另一种则认为它不是真实意义上的宗 religion,如《辞海》中的描述。
近年来,一些学者倾向于认为民间信仰具有与五大传统不同特征,但仍然具备某些基本属性,如恩格斯指出的缺憾-补偿模式。这一角度揭示了人类对于外部力量幻想反映的心理需求,从而赋予了这些自然力量超越人性的形态。
从心理根源分析,民间信仰与创生性或先知型 religions如同出一辙,它们都能满足基层人民的心理需求。但是在社会属性方面,由于历史长久、群众基础广泛和国际背景较弱,民間 信 俗 具 有 双重 性 功 能:既能提供文化保护,又可能成为维护世道人心的手段,同时也可能被利用导致问题出现。
总结来说,作为一种特殊类型的人文精神传统,其特征主要体现在:
弥散性:即其活动融入日常生活,无独立自治组织体系,与世俗生活难以分离。
实用性:强调实际经验和操演重要,而非理论阐释。
地缘性:直接体验自然环境与心灵相会,以最朴素方式实现自我表达。
因此,在探讨是否将这类现象认定为真正意义上的 religio 时,我们需要综合考量其历史根源、心理功能以及社会表现等多个维度,以确保我们的理解既准确又全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