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荀悦,以字仲豫,颍川人。自幼聪慧好学,因家贫无书,每到人家,遇书即读,过目成诵。十二岁时,我能说《春秋》,尤好著述。汉灵帝时,因见阉官用权,我托疾隐于家中。当时人不了解我,只有从弟荀彧特别称赏钦佩我。
汉献帝时,我应曹操征召,进入镇东将军的军府,历任黄门侍郎、累迁秘书监、侍中等职。我与荀彧及少府孔融侍讲献帝宫中,旦夕谈论。献帝以《汉书》文繁难懂,便命我用编年体改写。我乃依《左传》体裁,用辞约事详之笔,为《汉纪》30篇,被誉为“辞约事详,论辨多美”。
此外,我还著有《申鉴》5篇,对现实的评论,对谶纬符瑞的讥刺,都切中时弊,是西汉以来政论文传统的继承和发展。在我的文章风格上,有明代何孟春所言:“其论政体,无贾谊之经制而近于醇,无刘向之愤激而长于讽”,可窥一斑。
然而,在我的法治思想方面,我认为制定法制、实行教化是治国治民的基本手段,“政之大经,法、教而已”。主张教与刑,都要先简后繁,“教初必简”,“然后责备”;“刑始必略”,“然后求密”。如果开始就规定出繁杂的礼仪,或开始就制定出繁密的法令,都难以遵守或执行,这叫做“设必违之教”的“虚教”或“设必犯之法”的峻刑。
在君臣关系上,我认为君子以情用,小人以刑用。我持儒家性三品说,将人分为君子、中人、小人。认为君子不会触犯刑律,因此只需施以礼教荣辱,“化其情”即可。而小人的心性不同,不会因道德引导而改变,因此必须使用桎梏鞭扑才能制止其犯罪,这叫做治其刑。
对于复仇问题,我主张避仇有科,即杀害父、兄弟、从父、从兄弟的人,如依法规定躲避他处,即不可复仇;如果不躲避,则可复仇;但仇人的行为若由公命行止者,则不能算做未依法躲避。
总结来说,《后汉书·荀悦传》称我另著《崇德》、《正论》及诸论数十篇,其中多佚,但明代张溥辑有《荀侍中集》,收入《汉魏六朝百三家集》中。此外,还有四部丛刊影印明文始堂刊本,其中包括了对我的主要学术思想和作品评介。在法律思想方面,与曹植并提,其观点深刻地揭示了当时社会矛盾,并给予了今后政治理念上的启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