客家文化之光,公共场域的语无界:尊重多元文化,推动公事客语无障碍环境,以促进客语重返日常生活。依据《客家基本法》第六条及第九条规定,本行政院客家委员会特订定本要点。
二、补助对象:
立案之岛内公私立机关(构)及团体(以下简称申请单位)。
三、实施原则:
(一)公共化原则:在公共场所,主要使用客语进行沟通。
(二)多元化原则:增强民众对使用客语的尊严和自信,同时提高对其他语言文化的理解与尊重。
(三)普及化原则:将客语广泛推行至各个领域,如机关、学校、社团、商业企业和邻里社区。
(四)生活化原则:在日常生活中自然流畅地使用客语。
四、补助项目:
包括口译服务、新台币临柜服务播音服务以及多媒体资讯服务等,并涵盖相关制作研究训练临时人力物料设施租用等必要经费。
五、补助经费及原则:
每项最高補助新台币三十万元,每个地区政府根据财力级次提供不同比例的补助。
六、申请程序:
申请单位需于前一年度十一月或当年度五月提交申请表计画书并附上光碟片或电子档。未按规定提出者不予受理,或需补正而逾期未完成者同样不予受理。
七、中计划书应包含项目名称目的办理期程内容方法来源概算预期效益检附文件等详细内容。
八审查作业由业务单位初审后交由审查小组复核,考量因素包括地区为重点发展区可行性实质效益宣导效果对象范围配套宣导合理性执行预期效益等。
九经费拨付与核销部分受补助单位需于计画结束后一个月内提交收据支出明细表获金额明细表成果报告书,并视具体情况进行评估基準设置;逾期请款视同放弃;原始凭证必须加装封面依序装订并办理所得税扣缴事宜;涉及个人所得税之扣缴证明文件须随凭证送本会核转送审;所有资料恕不退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