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进一步规范佛教道教商业化问题的若干措施
明确非营利性原则,严禁任何组织或个人通过投资、承包经营等方式侵入佛教道教活动场所,禁止将宗教活动场所作为企业资产进行运作。捐资修建的场所不得转让、抵押或用于获取经济利益。
禁止以佛教道教名义开展非宗教学术活动,不得收取宗教性捐献。历史遗迹未登记为宗教活动场所的,不得以佛道名义举行开光、祈福等活动,不得募集或收取功德箱。
控制兴建主题文化景区,须履行法定手续,并听取政府和佛道界意见接受政策指导和行政监督。禁止以名义进行商业宣传,严禁假冒或雇佣假冒教师进行宗教学术骗子行为。
整治滥塑露天造像,大型露天造像必须经批准才能修建,对违规造像予以拆除,有违法收益者没收其所有。已批准开放的需交由宗界管理使用,无权从中获利。
制止乱烧香乱放生活动,如高香头钟、高价门票等;文明敬香是保障文物安全重要措施之一;放生活动要规范环境保护理念,坚决防止破坏生态环境危害人身安全。
加强互联网服务管理,只有经过审核同意才能设立平台,不可组织宗学活动、售卖衍生商品接受捐赠;受理捐赠应遵守相关规定。
7-10 规范经营财务,加强团体和场所以及实体独立核算纳税,引入社会监督机制公开财务信息,以适当方式公布情况支持正确认识处理商业化问题辩证看待宗社作用依法整改处理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