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中国古代的许多典籍里,有“刑始于兵”,“师出以律”的记载,“兵律”、“军律”等军法也有许多专篇。特别是到了唐代出现了一套完整的包括“律”、“令”、“格”、“式”俱全的军法,如《卫禁律》、《擅兴律》、《捕亡律》、《官卫令》、《军防令》、《兵部式》、《兵部格》等,详细地规定了军人的职守、赏罚。凡是违犯了“令”、“式”中的有关规定,就要按“律”、“格”进行惩处。而最早的军法出于何时呢?还是一个谜。
军法是治军的法规,它是统治阶级意志的表现,具有阶级性、强制性。在中国的原始社会,由于那时处在公有制和军事时期,战争的胜败直接关系到部落的每个成员的生死存亡,作战时常常都是男女老幼志愿参加,不需要用带有强迫性的军法来进行约束。随着私有制的产生,阶级的形成,氏族制度的瓦解和奴隶制国家的建立,战争开始成为争夺政权和巩固政权的斗争,原始社会时期军事制下的群众武装,开始蜕变为由奴隶主操纵的、专为压迫大多数人和掠夺财物的、夺取和维护奴隶主政权的军队。这时,战争的胜败,直接关系到奴隶主贵族的切身利益。而对于军队的大多数成员——平民和奴隶——来说,则关系甚小,他们对待战争的态度没有贵族那样积极。为了鼓励参战,提高军队的士气,便出现了带有强制性的各种行为规则和明确的赏罚规定。对立功的军人,按圣旨或军律赏赐钱财、官爵、田地、奴仆,对违犯纪律和军律的官兵,处以杀戮、鞭打、徒刑等处罚。如《尚书。甘誓》中记载:夏王启,为了确立其统治地位与有扈氏大战于甘(今陕西户县西南)时,在战前,召集了带领军队的六个贵族,进行战前动员和宣布作战纪律、赏罚标准。规定凡是服从命令,忠于职守、勇敢战斗、努力完成作战任务的,就在宗庙里予以奖赏;不努力执行命令,完不成作战任务的,就要杀死在宗庙里或者降为奴隶,“大战于甘,乃召六卿。王曰:……用命,赏于祖;弗用命,戮于社。予则拏戮汝”。这种简单的口头规定军队纪律与赏罚的做法,是早期的军法。
有的认为,这种口头规定的纪律与赏罚,虽然带有军法的含义,但有很大的随意性,而且赏罚也不容易一致,还不能算是军法。我国的军法大约形成于春秋、战国之交。因为这时,各诸侯国频繁进行“争霸”、“攻战”,为了提高军队战斗力,各诸侯国对攻战的赏罚都作了明文规定,建立起了一套以军功授爵制为中心的赏罚制度,并与严格而残酷的刑罚结合在一起,从而形成了带有强迫性的、为统治阶级服务的军法。这些军法,虽然由于各诸侯国的情况不尽相同,实行的程度也不尽一致,但基本的精神都是根据官兵在战争中的表现和贡献,给予一定的奖励或惩罚。当时,实行得比较彻底,规定也比较具体的是秦国,而且在商鞅变法时就全面推行了这种制度。据出土的秦简《军爵律》和《商子》等文献可以看到赏罚的具体规定。如:士兵个人,在战争中杀敌一人者,免除其全家徭役和赋税;士兵个人斩杀敌军官一名,并取得其首级者,授爵一级,赐田一顷,宅九亩和赏给一个农奴(庶子);大部队作战,在攻城战斗中斩首八千以上,野战中斩首二千以上,均评为“满功”,部队内各级军官都升一级,其大者可升;士兵五人一伍,其中一人逃跑,余下四人处以二年以上徒刑;畏死不前,临阵脱逃者,处以死刑,在千会上车裂等等。此外,春秋末期的大军事家孙武。在其所著的《孙子》兵法一书中,也把军法列为进行战争的五大要素之一。写着:
“故经之以五事,校之以计而索其情:一曰道,二曰天,三曰地,四曰将,五曰法”。显然,当时的军法已经成为军队建设和进行战争的重要内容。但是,也有的认为军法形成的时间还要早。据《周礼。夏官》记载:“国有大事,则帅国子而致天大子,惟所用之。若有甲兵之事,则授之车甲,合其卒伍,置其有司,以军法治之”。从这段文字看,显然早已存在军法。另据《司马法》记载说:虞舜时代的作战命令,是劝告式的,希望民军体念君王的困难,自动应命为国效力。夏代的作战命令是强迫式的,在组成的军队中下达,希望民军完成君王所考虑的任务,商代的作战命令也是强迫式的,在军队列阵处下达,以统一全体的意志,共同对敌作战。周代的作战命令也是强迫式的,在和敌人将要交锋时才下达,用以激励士气,鼓舞斗志。“有虞氏戒于国中,欲民体其命也。夏后氏誓于军中,欲民先成其虑也。殷誓于军门之外,欲民先意以待事也。周将交刃而誓之,以致民志也”。我们从这些记载中可以看出,军法的形成正和事物一样,有一个形成和充实的过程,那么,到底形成于春秋、战国之交?还是夏朝之初?还需要进一步探讨。
(庞成保)